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殷敏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进,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兆斌,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5元。被执行人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支付了20000元,承诺剩余案款在2019年12月30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1021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文平
审判员 韩正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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