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1021执保3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21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执行被执行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洛南县支行账户为2608070609200087288的300万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对被执行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洛南县支行账户为2608070609200087288的300万存款予以冻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1021执保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8月9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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