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918-1号
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肤施路(质监站家属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800***026054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卫东工业园区(原卫东镇84号信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10000052126262U。
法定代表人:殷敏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陕1021民初9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洛南县支行账号为2608***********7288账户的300万元以内的存款,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纠纷已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洛南县支行账号为2608***********728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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