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16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初316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民,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卫东镇84号信箱。
法定代表人:殷敏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81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859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906.5元,由常州市海林稀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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