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571号
反诉人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谢湾乡樊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694940338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反诉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26262U,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卫东镇84号信箱。
法定代表人殷敏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进,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人洛南县盛大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