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918号
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质监站家属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9026054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志杰,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卫东镇84号信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10000052126262U。
法定代表人:殷敏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洛南县支行账号为26***************88账户的300万元以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天佳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洛南县支行账号为26***************88账户的300万元以内的存款,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