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秦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404执异44号
异议人:咸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锋。
本院在执行咸阳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咸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咸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 瑾
审 判 员  徐 红
人民陪审员  张玉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