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26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949406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锋,经理。
被告:胡小锋,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原告***、**、**与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小锋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