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24民初1844号之一
申请人:***,男,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梅、王云燕,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峰。
被申请人: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氏县狮子坪乡中心小学异地新建工程项目部。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负责人:胡小峰。
被申请人:卢氏县狮子坪乡中心小学。
住所地:卢氏县。
***与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氏县狮子坪乡中心小学异地新建工程项目部,卢氏县狮子坪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卢氏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45000元的工程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氏县狮子坪乡中心小学异地新建工程项目部、卢氏县狮子坪乡中心小学在卢氏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45000元的工程款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