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局、咸阳三***古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铜印民初字第0048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管理局,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玉华村。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明,该管理局规划建设科科长。
被告咸阳三***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文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舒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该公司法务专员。
第三人**,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局、咸阳三***古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保平
审 判 员  王毅宁
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樊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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