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户民初字第01004号
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沣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联东公司)与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西安联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联东公司诉称:2011年9月20日,被告与我公司订立建筑模板租赁合同。我公司如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147780.05元,并承担违约金9594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安联东公司与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寿华诚和家园项目部于2011年8月29日订立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及按日计算租赁费价格等。模板(旧),规格86系列,单位㎡,数量1100,日租金(元)1.37,租期(天)130,合计195910。小托架(旧),单位套,数量100,日租金(元)0.4,租期(天)130,合计5200。以上合计:201110元。备注:含标准支腿、挑架、穿墙螺栓(L=800㎜),见附件2表、旧板为只用过一个工地的模板。最终以实际发生量计算,楼梯踏步按模板租金计算,每步按1㎡计算,共54㎡。二、租赁物3、租赁物及其附件原值详见合同附件二。4、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租赁物用于永寿华诚和家园22#楼工地,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用其他工地。5、承租人应按租赁物的性能正确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租赁物,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按合同及附件二中约定的租金、单价进行计费。6、模板包括大模板、角模、堵板、下包板、异型模板包括异型角模、开豁角模、梁模板。三、数量及质量1、双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之前,由承租人的主管质检人员检验质量、在施工工地点清数量。如有异议应当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承租人放弃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在承租人预付租赁物(模板及配件等)押金贰万元后,(押金在合同成立后三日内支付给出租人),合同生效。提货前再付押金肆万元(迟延付押金则发送或提取租赁物的时间相应顺延)。五、租赁期限,2、实际租赁期间是以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提、退租赁物单据所记载时间为准,随进随计租费。实际承租期间不足130天,按130天计算并收取租金,超过130天,按实际承租期计算并收取租金,随退随停租费。七、租金支付,1、合同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发、退租赁物的单据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出租人所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为双方结算依据(本合同项下所有模板数量均按照满外尺寸面积计算)。2、承租人每租用期满壹个月,应在下月初第一日起七日内确认上月租金。每2-3个月支付一次租金,退板前付到实际发生额的85%。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返还全部租赁物,并在退还租赁物后60日内结清全部租金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3、承租人预付的押金用于支付前期模板租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支付最后一笔租金,结清租金多余部分退还承租人。4、出租人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交付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在7个工作日给予确认,逾期视为认可该结算。八、租赁物维修及损坏赔偿,1、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期间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因承租方违反《大模板施工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责任自负;如承租方使用、维护、保养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改变或增设物件,退租时要恢复原状,否则按照损坏程度承担赔偿责任。2、租赁物退还时,应由双方材料主管人员一起检查验收,出租方将清点的数量、规格、质量问题等填写在《收货单》;如承租方对该结果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如有损失、报废、丢失等,由出租人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承租人按本合同附件一的标准,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十一、违约责任,1、出租人保证按期供货,每延迟1天,承担的违约金为发货前已收款的0.5%;2、承租人保证合同期满退还租赁物,拒绝返还租赁物的除应支付租期内的租金外,还应双倍赔偿合同附件二规定的租赁物原价值的价款。上述合同附件一为维修赔偿标准,附件二为模板及其附件原值表。2012年5月8日,原告西安联东公司与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寿第三项目部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寿第三项目部所承建的永寿华诚和家园住宅小区22#楼,施工方原因与乙方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由于现场施工要求,流水段变更,需取消现场模板约170平米,每平米改制费105元。重新增加的模板约150平米,增加部门(分)执行原合同。最终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其他约定:取消170平米在2012年5月20日前退回乙方,否则按合同单价另加收租金。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后,原告西安联东公司已按合同之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租赁期间被告先后于2011年10月24日付原告10000元、2012年5月7日付原告50000元、2012年9月7日付原告155588元,以上共计215588。后经原告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租金299463.24元,丢失赔偿款22388.12元、报废赔偿款10883.36元、维修赔偿款26688.90元,清灰费3944.43元,以上共计363368.05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余款无果,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其租赁费及其他费用147780.0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未及时付款的违约金9594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被告最后的退货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发货单、退货单、结算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租金、丢失赔偿、报废赔偿、维修赔偿、清灰费用的计算以原告所提供的结算单为准进行计算。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亦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酌情予以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从被告最后退货时间为基准进行相应计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咸阳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租金、丢失赔偿款、报废赔偿款、维修赔偿款及清灰费等共计147780.05元及该款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原告上述之款项时将应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