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保384号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4529736A。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59032305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阳光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