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上海鑫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589号之一
原告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甫臣,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鑫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东明。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5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鑫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58,65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