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上海鑫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589号
原告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甫臣,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鑫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69元,减半收取计18,43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3,434.50元,由原告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