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执4891号
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19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89,731.557元;二、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93,950元;三、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材料差价款84,746.443元;四、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68,428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73,968.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届期,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董宜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未表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书记员 赵晖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