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18民初19435号
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李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按约支付预付款后,被告理应按约交付货物。被告迟延交货,理应按约赔偿原告损失。现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原告预付款、支付违约金、材料差价款。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向原告交付部分货物,被告应按约为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朱家角污水厂)不锈钢管材、管件供货》,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不锈钢管配件。供货时间为:供货周期为10天左右,具体起算时间以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生产周期结束之日起10天工作日内,由被告通知原告进行第一次工厂验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563,700元)。违约责任:被告交货迟延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青浦区人民法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预付款563,700元。后被告未能按约交付货物,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价值373,968.443元的货物。双方于2019年8月23日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合同,并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8月26日返还原告预付款189,731.557元,支付原告违约金93,950元,补偿原告材料差价款84,746.443元,共计368,428元;被告应于2019年8月26日向原告开具价值373,968.44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朱家角污水厂)不锈钢管材、管件供货》1份、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函件5份、合同解除协议及补充协议各1份、律师函及快递邮寄底单各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并经当庭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189,731.557元; 二、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93,950元; 三、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材料差价款84,746.443元; 四、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68,428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鼎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73,968.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6.42元,减半收取计3,413.21元,保全费2,380元,合计5,793.21元,由被告江苏云锐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进
书记员 倪蔚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