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艳霜(夫妻关系),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67号大通大厦六层B区。
法定代表人:田玉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南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标的为55186元,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依法进行了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恢3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貌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