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493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蓼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平,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江中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蓼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2执493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