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终7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蓼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17号1177室。
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蓼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均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一审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栗娟
审判员 朱莺
审判员 沈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