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13902号之二
原告:南京蓼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62631967X,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平,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67292J,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中明。
原告南京蓼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蓼拓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股份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蓼拓公司诉称:2017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泥浆外运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位于秦淮区石杨路中学项目工程外运泥浆,运费按每立方米115元计算;双方于2017年6月27日进行结算,确认总款项为1644372.95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644372.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大地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玄武区花园路3号,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其并提交(2011)宁民辖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苏0102民初925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以证明相关法院均已认定被告实际经营地为玄武区花园路3号。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案涉泥浆外运合同约定: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向协议签订地法律机构申请仲裁。该条款没有约定相应仲裁委员会,应属无效。故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应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大地股份公司注册地虽在鼓楼区华侨路56号,但经本院实地查询,该地址现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大地股份公司不在此实际经营。结合相应裁判文书审查确认,大地股份公司实际经营地应为玄武区花园路3号。
综上,被告实际经营地在本市玄武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大地股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