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4执1111号之二
被执行人安庆市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5974P,安庆市墨子巷29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4执111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庆市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庆市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6858080530082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993.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操逢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