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2736号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宫桥村石灰岭308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5010756L。
负责人:钟建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台鼎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678145。
法定代表人:黄修金,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丘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