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23民初2737号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荣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拟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协议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8971元,由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明
代理书记员  丘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