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民初2223号
原告:**,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陈某1,女,200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系陈某1之母。
原告:***,男,200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系***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5010756L,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宫桥村石灰岭308省道旁。
法定代表人:钟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锦阳,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陈某1、***与被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锦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5日作出武人社认伤字[2020]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武人社认伤字[2020]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认定结论为依据,而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生效,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智裕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钟雪梅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