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2575号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上杭县临城镇宫桥村石灰岭308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501075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百宏御景天下18栋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83236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红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