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2863号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宫桥村石灰岭308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5010756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和诉讼权利,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1元,减半收取计9430.50元,由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