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双龙路双水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2742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宫桥村石灰岭308省道旁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501075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上诉人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民初2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大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民初2737号民事裁定,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原审法院未能充分查明实际情况,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公司与***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路面分项工程结算单》,该证据的相对人并不是上诉人。本案中**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是债的纠纷,没有涉及物权纠纷,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即应以上诉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晋江市西园街道,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上杭县辖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福建省上杭县辖区范围,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