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执异3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恩施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工农路149号锦绣名称1号楼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81233615。
法定代表人:柯双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胡天慧,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雷鼓墩大道87号阳光水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4114972Y。
法定代表人:吴治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恩施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对本院作出(2021)鄂28执217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恩施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恩施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施市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蔡 斌
审判员 汪清淮
审判员 韩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易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