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财保12号
申请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擂鼓墩大道87号阳光水岸小区河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4114972Y。
法定代表人:吴治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67677474U。
法定代表人:汪世民。
申请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在京山市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案款5891491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600万元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在京山市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案款58914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生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铭
书 记 员 熊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