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3639号
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治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组力,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财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
负责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朔,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凌
人民陪审员 夏凡雯
人民陪审员 龚仕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