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信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3639号
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治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组力,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财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
负责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朔,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凌
人民陪审员  夏凡雯
人民陪审员  龚仕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