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81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陕088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4万元并赔偿逾期支付价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4540元,执行费6570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4万元,案件受理费4540元,共计44454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4540元、执行费657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881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