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尚品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08002,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尚品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0607-1,地址连云港开发区泰山中路88-2-303。
法定代表人:黄剑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尚品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79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连云港尚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2138906.0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尚品电子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0)苏0791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连云港尚品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本院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9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驰
审 判 员  徐 威
审 判 员  刘佃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志坚
书 记 员  戴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