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1643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南路**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波、王艳飞,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刘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寅、董楠,该公司法务。
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
法定代表人:郭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拓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银泰泰达国际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穆厚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祥,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螺形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拓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顾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拓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祥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承君
人民陪审员 刘丙河
人民陪审员 李发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