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恢5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
法定代表人宗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以南、大浦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傅俊铖,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苏079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