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12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215号006幢302室,实际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王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