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61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达美苑4栋9楼946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215号006幢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执行人王坤,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218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11月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坤名下车辆两台,经查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3326元(包含执行费586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0332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