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3288号
申请人: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创业富民园高乌大道(长沙金胜混泥土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201-3号)。
法定代表人:廖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215号006幢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18×××50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申请人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30104602019000008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18×××50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肖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