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12民初76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彭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号新雅黄金苑*栋***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毅
人民陪审员  黄正德
人民陪审员  朱海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