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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岳阳xx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23民初1036号 原告:汤某某,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岳阳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岳阳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汤某某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汤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98元,减半收取计267.49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