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32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创业富民园高乌大道(长沙金胜混泥土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20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215号006幢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32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18×××50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金十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岳阳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18×××50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