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7757号
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5元,减半收取5432元,诉讼保全费4052元,合计9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伟基 审 判 员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朱伟强
书 记 员  陈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