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323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东达路1号201第1栋第2栋第3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6317R。
法定代表人文发萍。
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0794322107Q。
法定代表人包香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4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380483.96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制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待结货款共计665497.68元,扣除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055元,剩余款项人民币656442.68元已划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