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2720号
原告:***,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枭,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俞广如,男,1961年4月2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男,1965年1月2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东关人事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0787302306。
法定代表人:金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俞广如、***、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