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1409号
原告:含山县环峰镇鑫润源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经营者:胡满,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远,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含山县环峰镇鑫润源家庭农场与被告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含山县环峰镇鑫润源家庭农场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含山县环峰镇鑫润源家庭农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含山县环峰镇鑫润源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含山县环峰镇鑫润源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员 钱耕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太芳
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