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538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东关人事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0787302306。
法定代表人:金拼。
原告**与被告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耿婷
书 记 员 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