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538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东关人事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0787302306。

法定代表人:金拼。

原告**与被告安徽磬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耿婷

书 记 员 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