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南路莲花塘商务中心1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霆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霆鸿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霆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霆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