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民终1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德丞欣塑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联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小水(系广德县桃州镇清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首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德丞欣塑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德丞欣塑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德丞欣塑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德丞欣塑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上诉人广德丞欣塑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彩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