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

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益格电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益格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首广,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宜兴市益格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兴市益格电缆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市益格电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