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

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3433号
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美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首广,董事长。
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66元,由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