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1民初4806号
原告: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2弄1号412室。
法定代理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兆龙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夏雩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发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邵 璐